中国农业历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农业历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分支机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活动,激发分支机构活力,更好发挥其在学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学会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在学会章程框架内,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二条 学会分支机构的设立要结合农业史研究的专业特点,立足全局,顶层设计。设立的分支机构要具有综合性和开放性,从整体上形成研究合力,不应过专过细过多。

  第三条  学会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第四条 学会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学会全称“中国农业历史学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学会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学会分支机构接受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学会分支机构在学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新分支机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新分支机构发起人(自然人或团体)联合至少3家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向学会秘书处提交成立新分支机构申请书。

  (二)经学会秘书处初审,如获通过将形成议案提交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如初审或审议未获通过,将向发起人回复理由。

  (三)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学会秘书处将形成会议纪要,正式发文批复。

  (四)分支机构根据批复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经选举产生分支机构的领导机构和负责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等),提交《分支机构登记表》,上报学会备案。

  (五)由学会秘书处向中国科协填报《全国学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基本信息表》,得到批准并备案后,学会向分支机构反馈意见。

三、分支机构的换届

  第七条 分支机构换届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分支机构每届任期4年,主要负责人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换届前应提前3个月向学会秘书处提交《分支机构换届申请表》。

  (二)由学会正式行文对其换届申请批复后,即可召开换届大会。

  (三)在分支机构新一届组成成员中,应注意吸收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在年龄结构上形成梯次。

  (四)换届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上一届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新一届委员会任职人员选举结果,并更新填报《分支机构登记表》。

  (五)由学会秘书处向中国科协更新填报《全国学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基本信息表》,得到批准并备案后,学会向分支机构反馈意见。

  (六)分支机构换届或秘书长变更,应认真做好分支机构秘书处工作交接,特别是印章、重要文件档案和财务工作等方面的交接。

四、分支机构的会员

  第八条 学会分支机构应当在学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学会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学会所有。

  (一)分支机构原有的和新发展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为学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新单位会员和新个人会员需填写《中国农业历史学会会员入会申请表》,之后由分支机构上报学会秘书处。经审核通过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学会将向分支机构反馈信息。分支机构原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需补交上述材料,履行上述程序。

  (二)由分支机构发展的单位会员(不含学会已有的单位会员和直接申请加入学会的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应汇入学会账号,学会将向分支机构告知其会费收缴明细,并将该会费收入主要用于分支机构开展学术交流等业务活动。分支机构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可由分支机构代收,汇总后上缴学会。 

五、分支机构的授权证书和印章管理

  第九条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文件),民政部颁发的原分支机构登记证书过期的,由分支机构向学会提出申请,学会核实后颁发授权证书。在授权证书有效期内,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原有印章,或申请使用学会印章(代章),所涉及的相关文件材料(如会议通知、合同等)须报学会备案。

  第十条 新设分支机构由学会统一颁发分支机构授权证书。分支机构不再刻制印章,统一申请使用学会印章,使用学会印章所涉及的相关文件材料(如会议通知、合同等),须报学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会分支机构送交备案的文件内容如违反学会章程或有关规定,学会将与分支机构协商改正所送交的文件内容,否则不予备案。分支机构未经学会备案的文件,学会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分支机构的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每年应确保完成以下工作:

  (一)每年11月底之前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并填报《中国科协系统综合统计调查表》等工作报表,由学会秘书处汇总后报送中国科协。

  (二)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包括学术交流、科普、教育培训、科技咨询、人才推荐、期刊出版等,及时(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向学会提交资料(含活动总结、电子版和纸质版的会议通知、会议议程、论文集、照片、通讯录等)。

  (三)完成学会秘书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积极配合学会年会筹备工作,积极承担学会年会举办工作。

  第十四条 积极发展会员,做好会员服务工作。

七、考核、评比和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学会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遵循学术诚信规范、倡导科学道德和强化学风建设。

  (二)工作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规定换届。

  (三)对照工作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学会对存在问题的分支机构提出整改建议,无故拖延或逾期未整改,学会将按照组织程序,对其进行调整或撤销,并进行公告。

八、分支机构的变更

  第十七条 学会分支机构的名称变更、业务范围变更和秘书处所在单位变更,须经过分支机构内部民主程序通过,向学会秘书处提交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必要性和变更内容,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后批复。

  第十八条 学会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变更需报备学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届中变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须经分支机构内部民主程序通过后,报学会秘书处,经审核后聘用。

九、分支机构的财务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学会分支机构的财务及资产管理,遵循《民政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及国家有关规定。

十、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2017年6月24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