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历史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农业历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保证财务活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预算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并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学会财务工作由挂靠单位----全国农业展览馆财务处(以下简称“财务处”)统一管理。主要负责日常财务核算、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监督、审核各类经费与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编制各种财务报表、财税报表、审定年度财务决算等工作。

  第四条 理事长作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对学会财务工作负法人责任。根据工作需要,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委托秘书长代行学会财务管理及审批事项。

  第五条 学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学会财务管理工作,每季度将学会经费收支情况呈报理事长及秘书长,并明确专门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统一将各类经济事项凭证送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年度经费收支情况,应向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重大经费收支事项由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六条 收入是指学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会费收入、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专项项目经费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管理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合理合法地组织经学会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各项收入。

  (二)财务处办理各项收入入账的依据为:会费收入按照会议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入账;专项项目经费收入根据上级的批文或有关凭证入账;提供服务收入根据相关合同协议入账;其他收入由财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入账。

  (三)严格收费手续。各项收费必须到财务处统一办理,财务处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依法缴纳各种税费。严禁使用加盖行政公章的收据等非法票据收费。

  (四)财务处要加强账户管理,各种收入要及时入账,不得坐收坐支。

  第八条 支出是指学会开展业务工作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流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经费等内容。

  第九条 经费支出管理规定:

  学会各项经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按照“依据预算、事前请示、分级审核”的程序执行,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委托秘书长审批。

  (一)专项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执行所在部门做项目工作方案(含预算,预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制度规定),报秘书长审核并理事长审批后方可执行。专项项目经费结算与报销时,由项目执行部门执行人(报销人),填写不同性质的报销单据,将审批后的项目工作方案及相关通知,经办人审核,部门负责人核签,财务处负责人复核,由理事长授权委托秘书长审批。

  (二)人员经费支出是指学会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各种补贴及社会保障缴费等支出。由经办人制表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处负责人复核,由理事长授权委托秘书长审批。如有调资、提高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由学会秘书处办公会议研究,报理事长决定。

  (三)公用经费是指根据学会工作安排决定的学会用于业务正常运转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办公印刷、邮电通讯、公务接待、劳务性支出、差旅、人员培训等。由报销人填写费用报销单,经办人审核,部门负责人核签,财务处负责人复核,由理事长授权委托秘书长审批。

  (四)加强差旅费管理。凡参加学会安排各种会议、培训、考察、出差等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用,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差旅费报销程序:

  1.学会工作人员出差应根据工作需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出差,未经批准的所发生的旅差费均由其本人自行承担,学会不予报销。

  2.学会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并考虑其完成任务的期限,确定合理出差日期,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出差时间,应向有关部门负责人、秘书长报告。出差人员,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报销出差费用。

  3.学会人员出差应事先填写《出差审批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秘书长审批。如需借款的,出差人员应填写《借款单》,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处负责人复核,由理事长授权委托秘书长审批。

  (五)出差人员返回后,应及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办人审核,部门负责人核签,财务负责人复核,由理事长授权委托秘书长审批。

  (六)严格会议费管理。严格执行《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等要求,精简各类会议,严格控制会议标准,节约开支,规范会议办理程序。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会议,应提前制定会议方案,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财务处根据批准的会议方案(含会议预算),办理借款或汇款手续;会议费报销时,由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附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名单和会议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公务卡电子结算单等凭证,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处负责人复核,由理事长授权委托秘书长审批。

  (七)严格控制交通费和公务接待费的支出。学会人员市内办事,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需乘出租车时,报销时需注明出发地和目的地及事由。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

  (八)加强劳务性报酬管理。劳务性报酬包括劳务费、稿费、咨询费、评审费等。由经办人填写《劳务费报销单》,部门负责人核签,财务处负责人复核,由理事长授权委托秘书长审批。

  (九)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由购置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由理事长授权委托秘书长审批。购置时需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完成购置,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出库手续。报销时,由报销人填写费用报销单,经办人审核,部门负责人核签,财务处负责人复核,由理事长授权委托秘书长审批。


第三章 收入、支出审批程序

  第十条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是指确定财务收支审批范围、审批人员、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及其责任追究的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是规范学会财务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

  第十一条 学会的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分类控制,财务收支实行逐级审核审批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各级审批人要严格遵守审批权限,按预算确定用途及开支范围审批,合理安排、有效使用各项资金,维护财经纪律。对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各项收入费用入账时,应履行以下财务程序:

  (一)会费收入按照会议通过的会费标准由财务处收取,学会秘书处核对无误后开具会费票据,交财务处入账。学会秘书处及时将会费收入情况报秘书长并理事长;

  (二)捐赠收入和提供服务收入,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委托秘书长审批后,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由财务处根据合同或协议负责收取并办理入账;

  第十四条 各种费用支出报销时,应履行以下财务报销程序:

  1、由报销人根据不同性质的经济事项填制报销单据,附合法原始发票及相关资料。

  2、经办人审核。

  3、部门(项目)负责人核签。

  4、财务处负责人复核。

  5、理事长审批或由理事长授权委托秘书长审批。

  6、财务处会计人员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五条 经费支出审批责任:

  (一)报销人对经办业务的开支内容、原始发票等票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二)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对发生业务的性质、内容、金额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审核责任;

  (三)财务处对各项经费使用及报销票据的真实、合法、合规性负责;

  (四)按照谁批准、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对财务事项负责,理事长或秘书长对审批的事项负领导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学会秘书处各部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理事长审定之日起施行,由农展馆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