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展览馆(中国农业博物馆)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博管办”)批准我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为做好我馆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优秀创新型研究人才,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推进我馆研究型单位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高端学术平台构建等方面重要作用,根据《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馆博士后工作要紧紧围绕馆党委中心工作,践行“六个坚持 两个努力”事业发展总体思路,为我馆事业高质量发展九大工程提供高层次人才保障和高端平台支撑。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质量、强化协调、规范管理,不断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全国农业展览馆(中国农业博物馆)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馆博管会”),负责对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决策、监督和考核。
馆党委书记任馆博管会主任,党委副书记、馆长任馆博管会副主任,馆博管会成员由其他馆班子成员,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人事处、农博综合部、农业会展促进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馆博管会主要职责:制定我馆博士后工作规章制度;对博士后工作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审定年度博士后合作导师申请、博士后招收计划;博士后进站面试;评议博士后合作导师、博士后人员奖惩及工作站管理工作中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馆博管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馆博管办”)设在人事处,牵头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博士后招收、进站、在站、出站管理;加强与全国博管会及其他博士后设站单位沟通合作;协助博士后合作导师及所在部门开展博士后培养工作。
第六条 博士后人员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博士后合作导师负责审查在站博士后人员的项目研究、课题申报、日常管理等事项。馆职能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科研设施、福利待遇、住宿等条件保障。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
第七条 年度博士后人员招收计划。根据我馆事业发展需要,馆博管会提出年度招收计划,报馆党委会研究审定。年度博士后人员招收计划确定后,单列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专项经费。
第八条 招收方向。我馆工作站可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方向为农业历史、农业文化遗产、农业古籍、二十四节气、农业农村发展、展览工程以及会展经济研究等。
第九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
(一)我馆农展农博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具有正高级职称,业界影响力较大,资源整合能力较强;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较深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岗位工作经历;
(三)热心博士后培育事业,学术严谨,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主持省部级以上或行业领域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牵头承担馆重点任务、重要项目、重点工作,有条件为博士后提供经费支持的优先招收。
第十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职责
(一)负责审核博士后人员研究计划,审查其开题报告、研究课题、研究内容、研究目标和研究任务;
(二)指导博士后人员科研工作,包括严格把关博士后人员学术道德,定期做好博士后研究项目的进度检查和质量评估,指导做好博士后人员的开题答辩、中期考核、出站评审等事项,确保其取得预期的研究成果,达到按期出站要求;
(三)指导博士后人员申请科研项目;
(四)配合馆博管办做好博士后人员各类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招收博士后人员工作程序
(一)充分酝酿。具有招收博士后人员意向的博士后合作导师与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充分协商、沟通,在招收人数、研究方向、研究计划、研究目标及人选要求等方面形成一致意见。
(二)提出招收计划。根据馆重点工作任务,提出博士后人员招收计划,填写《博士后人员招收申请表》报送馆博管办。
(三)审定年度招收计划。经馆博管会统筹研究、馆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确定年度博士后人员招收计划,明确博士后合作导师、依托部门、研究方向和基本任务。
(四)馆博管办统一发布年度博士后人员招收公告。
第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申请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热爱三农事业和文化事业,致力于从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等研究,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协作精神。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身心健康,遵纪守法。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优秀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必须全脱产。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我馆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提交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或工作单位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辞职做博士后的,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证明》或《辞职证明》,国家公务员辞去公职须提供《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
第十四条 进站程序
(一)组织公开报名。通过馆官方网站、中国农业农村人才网、中国博士后网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网站等渠道发布招聘公告,组织公开报名。全年不间断招收博士后人员,按照随时申请、集中评议、择优录用、统筹使用的程序办理。
(二)博士后人员申请。申报人员按照招聘公告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准备申报材料,书面报送馆博管办。包括,①《全国农业展览馆(中国农业博物馆)博士后申请表》;②《专家推荐信》(2位申报领域正高职称专家推荐意见);③博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④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服中心开具的《学历学位证明》及留学回国人员证明;⑤《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申请表》;⑥博士期间学术研究成果;⑦其他说明个人研究能力、科研水平材料等,具体以招聘公告为准。
(三)考核。馆博管办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馆博委会采用面试、考试、答辩等形式对申报人员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及已取得科研成果情况进行考核评议,经馆博馆会2/3委员同意择优招收。
(四)体检。参照公务员入职体检标准对拟招收人选进行体检。体检结果不合格的,取消拟招收资格。
(五)确定拟招收人选。馆博管办将拟招收人选报馆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六)进站。申报人员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博士后进出站办公系统,实名制申请注册账号,严格按照博管会网站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和进站申请,馆博管办及相关部门在中国博士后网站上办理审核通过,经全国博管会批准备案后,博士后人员到我馆办理进站手续,签订《博士后聘用合同》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科研协议书》。期间形成材料有:①《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②《博士后设站单位考核意见表》;③《博士后科研计划书》;④《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博士后人员申请及进站过程中形成材料均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七)开题答辩。博士后人员进站3个月内,馆博管办组织开题答辩会,组织评审专家对博士后人员与合作导师商定的《博士后科研计划书》中研究课题立项意义、依据、国内外现状研究及目标、计划、预期成果等内容进行考核。
第四章 在站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其组织人事关系、福利待遇、住宿等按照我馆同等人员对待;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月工资按照我馆同等人员对待;根据博士后人员工作表现和业绩贡献发放奖励性绩效,发放渠道、时间、金额等由博士后合作导师、依托部门及馆博管办统筹考虑;享受住房公积金、工会会员待遇,并办理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 馆博管办负责博士后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调入和管理;为博士后人员建立在站期间档案。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人员全脱产申请从事我馆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不转移其行政关系、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 行政、人事关系转移我馆的博士后进站后,馆博管办协助办理集体户口迁入手续,做好人事档案转递工作。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博士后合作导师同意和馆博管会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逾期不归者,按照自动退站处理,并报全国博管会备案。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须遵守我馆各项规章制度。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我馆,参与我馆及依托处室党、团组织生活、学术活动和理论学习。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进站博士后参照我馆编制内职工进行管理,由馆博管办组织落实博士后年度考核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退站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中期考核。博士后人员进站满一年,我馆组织对其进行中期考核,依据《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科研协议书》规定,对其一年来科研工作进展情况、科研能力、阶段性成果、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方面进行考核,填写《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表》报馆博管办。
第二十二条 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博士后人员进站可申报评审中级或副高级职称。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北大核心、南大核心等核心期刊论文1篇以上;完成学术研究报告2篇以上,参加重要课题研究或学术活动2次以上;参编学术专著1部以上;获得发明专利、省部级以上(含)科研奖励或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满足联合培养单位出站条件。在站期间形成科研成果署名单位应是“全国农业展览馆(中国农业博物馆)”,其知识产权归我馆所有。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实行坐班制,全职在馆从事博士后工作,不得自行在馆外兼职或挂职。
第五章 出站与退站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我馆工作站工作时间为2年,一般不超过3年。可根据研究项目需要,适当延长在站时间。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时间最短为2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二十六条 出站程序
(一)工作期满。按照《博士后聘用合同》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科研协议书》,达到约定的在站时间。
(二)满足出站条件。按照出站要求,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
(三)通过出站考核。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前3个月,由个人提出出站申请,馆博管办组织出站答辩会,评审专家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科研协议书》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全面考核,经出席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评定通过后方可出站。出站需要准备的材料有:①《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核表》;②《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③《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④《博士后期满出站科研工作评审表》;⑤《博士后研究报告》(严格按照格式编写);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项目总结报告》;⑦《用人单位接收函》《商调函》《劳动合同》或同意录用证明;⑧《离站手续清单》。
(四)批准备案。博士后人员通过中国博士后网提出出站申请,经馆博管会审核通过,全国博管会批准后,颁发《博士后证书》。
(五)办理调动手续。博士后人员出站应及时办理行政关系、工资关系、人事档案、户籍等转移。未将人事档案转至我馆的博士后人员,不予办理其出站户口迁落手续。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未办理工作派遣手续的,其户口和人事档案按规定转至其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及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招聘程序留在馆内工作的博士后人员不再办理户口迁出。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提出出站申请的同时,提出户口迁移申请,通过出站答辩的应及时办理出站手续和户口迁移,超过3个月不办理的按退站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历学位证书的,给予退站处理。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我馆规章制度,符合解除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生育等原因连续请假六个月以上,延期1年后仍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博士后期限已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人事档案、户口转至我馆的博士后人员退站后,应将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户口按照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三十条 延期出站
(一)未达到出站要求。出站前未能达到相关要求的,经审核,将延期出站,并签订《博士后聘用合同续签书》,延长时间不超过1年,否则按退站处理。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研究计划,须经博士后合作导师、馆博管办审核批准并备案。延长在站期间的工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费用由博士后合作导师承担。
(二)科研项目需要。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科研基金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在站2年后如需延长在站时间,应在工作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博士后合作导师、馆博管会同意后,签订《博士后聘用合同续签书》,根据需要适当延长在站时间。延长期间的工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费用由馆里承担。
第六章 博士后经费和科研资助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我馆自筹和项目资助。经费由我馆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应结合研究计划积极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科研项目。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对在站期间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结合我馆对高层次人才需求,可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择优聘用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为馆编制内职工。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博士后合作导师年度考核不能评优;博士后研究人员连续两次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3年内博士后合作导师不得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